提单信息 1. 发货人 Shipper 原则上我司出口订单的提单上,发货人只能是我司。业务不得擅自答应客户更改提单上的SHIPPER信息。 2. 收货人 Consignee 收货人信息由客户提供。 原则上收货人信息必须包括完整正确的公司抬头、详细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地址必须是提单上目的地的所在区域。 如果是正本提单,还可以显示为TO ORDER,电放提单则不可。 3. 目的港代理 Port of Discharge Agent 船公司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者代理,原则上代理会在货物到港之前联系收货人,让他们做好清关和提货的准备,但是这不是代理的义务,所以FOB条款下,客户需要自行盯着到港日期,CIF条款下,我司要跟进到港日期以便随时提醒客户。 4. 起运港 Port of Loading 起运港必须是一个港口,出口的港口也根据货物所在地就近安排。 起运港的选择基于:拖车费、码头本地费用、船期、查验率等。 不得由客户根据海运费来决定起运港。 5. 卸货港 POD、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不等同于目的港或目的地。 卸货港可以是中转港。 6. 目的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不一定是港口,可以是内陆点,因为船公司一般跟当地的拖车公司、铁路公司有协议,会采取多联式运输,船公司把货物运到基本港之后,再由拖车、铁路把货物运到目的地。 提单上的卸货港与目的地一致的情况下,视为货物没有经过中转,反之,则视为有经过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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