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津-宁波-昆山-成都-广州-深圳-东莞专业操作啤酒进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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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进口收货人备案与发货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请进口食品企业(一般指与外方签订进口食品外贸合同的境内买方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备案。
第一步、准备备案资料及公司资料
注:进口啤酒与啤酒企业需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酒类流通许可证》方可备案。
第二步、备案受理机构和受理程序
上海口岸分别指定以下2家机构作为备案申请受理机构: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上海市进口食品协会。企业可视方便向其中任意一家机构申请备案。
1、上海市进口食品协会
2、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3、正常办理过程约一周时间,自备案申请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第三步、备案审核程序
1、上海局食品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考核;对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考核;对企业仓储场地进行符合性考核,如企业仓储场地位于上海以外的地区,上海检验检疫局将会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考核。
2、经考核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仓储场地不符合要求的、或企业所提供的各项制度、措施不能有效运行的,经整改后可申请再次考核,整改期限不应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报上海局食品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3、规定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由备案受理机构签还备案申请表,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退还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步、备案凭证领取
1、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上海局食品处给予备案编号,由备案受理机构告知企业备案承办人,并给予《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凭证》;已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名单在上海局公共网站上统一公布。
2、之前,已经完成备案并获得“SHJSJXXXXXX”格式备案编号的进口食品企业,无需重新申请,请与备案受理机构联系领取《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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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二、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