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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注意什么?
1.被投资的公司应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情况,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法》 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民法通则》 规定的联营企业等都不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对应。特别的情况是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伞型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它外商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公司,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因此,新设立的公司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及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均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在此应明确:外商与外商投资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被投资的公司要符合国有关产业政策。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所设立的新公司,如果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不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如果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要经过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作为中国企业法
人,具有投资权利,同时其企业控制权利可能属于某外国公司并享受中国相应的优惠政策。所以对其投资方向依然要进行适当控制。
3.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所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应颁发一般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性公司(伞型公司)依然按原有规定执行;由于其投资行为涉及更好和更准确的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所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要互相衔接,及时沟通情况或制定相应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