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深圳代办、粤港澳大湾区公司注册、人力资源备案、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详情咨询合泰陈小姐。
(一)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管理工作。(一)申请与告知。申请人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后,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