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该外资金融机构近三年(含申办年度)在广东省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粤港两地牌(如外资金融机构在外省,但在广东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税满足要求的,也可申办)。
相关说明
1.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2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3副两地牌。
2.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内承单位”。
3.同一内承单位由多个商号投资的,根据投资比例计算每个商号的纳税额。
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4.已申请经其他口岸粤港、粤澳两地牌的商号,同样可以按上述条件办理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两地牌,最多办理3副。
5.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6.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延期1年;并以5万元为基数,每5万元可以办理1辆两地车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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