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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门容易出门难”是一直困扰企业的问题,那么,企业在办理注销事宜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什么情况下又可以免于补刻企业公章?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少申请材料?面对企业的疑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销便利化改革六条措施给出了详细解答。
10月29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注意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便利化改革六条措施涉及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免于补刻企业公章、减少申请材料、尊重股东意思自治、推动“僵尸企业”退出等方面。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同意公司解散的,对承诺已告知其他股东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此外,股东(出资人)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出资人)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的,可由该股东(出资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