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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对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跨境发债、本外币资金池业务、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四类业务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前海“五个跨境”政策做大做强业务规模。
其中,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均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上市、发展金融科技都有奖励
金融科技特别是以人工智能、数字货币、区块链为代表的科技应用,是金融发展未来方向。《实施细则》专门对上述领域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满足实缴注册资本、对前海经济贡献等条件下,将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他们在前海创新发展。
《实施细则》还对前海合作区成立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企业设置上市奖励,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如,对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净额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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