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设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善基金成立必须具备材料:
(一)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办理验资手续。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深圳市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9、场所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