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避免误缴印花税。
1、分支机构无需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
分支机构属于总机构的下设机构,其资金来源属于总机构的内部往来款,不属于股东的投资,其资金来源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列支往来款而不是“实收资本”,也不存在“资本公积”。因此,分支机构无需申报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总分机构之间的拨款,总机构列支“其他应收款”,不列支“长期股权投资”,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
贷:银行存款
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的拨付资金,列支“其他应付款”,不列支“实收资本”,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机构
2、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不申报缴纳“借款合同”税目的印花税
2.1、如上所述,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机构间的资金调拨,不属于借款,无需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2.2、“借款合同”税目的印花税,指的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总分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涉及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无需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3、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不申报缴纳“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印花税
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虽然在增值税税种作为独立的应税行为,但实则还是内部机构间的调整,并未发生所有权的真正变化,在会计和所得税上都不确认收入及成本,因此,无需就此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纳税人在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财产转移等行为发生时,分别确认了彼此的会计收入及成本,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也应将其剔除,避免缴纳了不应该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