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含义: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名称构成:
外国企业名称 + 地域 + 代表处
美国福特科技公司 + 北京 + 代表处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办理条件:
1、股东为外籍法人;
2、有公司名称;
3、有公司住所。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办理步骤:
1、核名;
2、网登并递交工商;
3、备案、刻章。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基本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3、外籍法人的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4、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任命书;
5、加盖产权方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
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注意事项:
1、注册地址的要求:产权须是商用或办公用途的;
2、办理材料准备:符合法律规定并准确无误;
3、代表:只允许有四位代表(包含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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