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迁,当铺逐渐演变成为典当行,服务的对象也不仅限于个人,开始面对中小企业,典当行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金融行业,虽然已经发展了近千年,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设典当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股东。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应有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记录。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3.股权结构。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4.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5.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米以上;如属租用的铺面,租用期应有三年以上,租用手续齐全。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