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教育机构名称为:非营利——深圳市福田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营利性——深圳市福田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教育培训机构场所要求
1、校舍要求: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安全卫生标准且独立使用的校舍。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2、设施设备: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外语培训必须有语音室一间,配备20个以上语音设备;电脑培训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3、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三、教育培训机构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1、行政人员: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培训教师: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学科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所培训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四、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开办资金
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外资注册的公司、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不得申办。
五、章程、管理制度
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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