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是否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请撤销注册?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2、问: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规定?
答: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三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该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三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
3、问: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答: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4、问:如公司在提出申请撤销注册后,可否不续办商业登记 和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答: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未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仍须续领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证费。不过,本局在收到该公司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会考虑暂缓征收其后开始生效的登记证的登记费及证费
5、问: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于清盘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参阅问1及2),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即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详细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6、问: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答: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籍法院命令或籍(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籍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咨询环海专业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