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
融资租赁公司把自有或者对外融到的资金,用于租赁项目,通过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在因此形成的租赁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权利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手续费等收入。有时,租赁公司也会因为其他业务而拥有向他人收取账款的权利,例如租赁公司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贷给客户,在固定的期限内向客户回收本金和收取利息。如此这些有权利收取的款项就是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
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是一项资产,它是可能的未来利益,由租赁公司从已经发生的租赁交易中取得和通过租赁交易控制,可以作为自己的资产确认。这些应收账款符合并具备资产的三个特征,一是它被租赁公司拥有和控制;二是它有能力在将来为租赁公司产生净现金流入;三是租赁公司能够借助它获得收益。
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可以用来再融资,因为可以凭借其自身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打理成基础资产,转让或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次性地换取再融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融资的规定里,将租赁债权列入其所承认的应收账款之列。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第四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金额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应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3)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是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其拥有的生产经营资产,是可分享其收益的所有权证,它和利息费用/收入存在直接关联,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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