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票据转让方式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中融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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