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挂水牌紧急通知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93条明确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而所有通讯及通知均可致该办事处,每间公司须以可阅字样,将其名称髹在或紧附于每个办事处或每个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并将公司名称如此保持髹妥或紧附。任何人如在持续失责、拒绝或违反规定可处失责罚款或检控,亦可就失责、拒绝或违反规定持续的每一天,处以该栏所载列的罚款。”
现香港政府正逐步收紧相关注册条例,并要求香港公司秘书必须为香港本土公司并在香港拥有实体办公地址。我司有香港自置办公物业“UNIT 04,7/F,BRIGHT WAY TOWER,NO. 33 MONG KOK ROAD,KOWLOON,HONG KONG”,并且是正规在香港政府备案的实体秘书公司,为了更高质量的服务我司新老客户,现公司已装置新型高端电子显示屏用于在显眼处展示客户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