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香港引入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
引入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根据新法,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本文将扼要介绍新颁布的《公司条例》第12章2A部分,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响。
二、确定(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的步骤
根据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步骤包括:
1、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及资料,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股东协议及其他协议;
2、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
3、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
若相关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知悉后7天内发通知给该人,要求该人确认其是否重要控制人,而该人必须在1个月内确认或回复。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
该代表必须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的地点。
三、如果不办理(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有什么后果呢?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敬请您在一个星期内做出安排,以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罚款及刑事罪行。(详情可参照www.icrgy.co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