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服务 » 律师事务所 » 深圳公司法务律师|企业融资上市的方式有哪些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深圳公司法务律师|企业融资上市的方式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18-06-22 14:0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 浏览次数144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每种融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都存在着不同的缺

点。一般来讲,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都有政策等各方面的许多限制,因此不是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融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的增发和配股方式以及发行一种新型债券-可转换债券三种方式。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深圳公司法务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发行价格。增发的发行市盈率证监会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深圳公司法务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更多法律知识访问:http://www.gjlaw.net/gsfw/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


 
[ 商务服务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联系方式
  • 冠杰法律咨询
  •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 资料认证  会员未认证
  • 联系人罗律师(先生)  [关注]
  • 会员 [离线] [留言]    
  • 电话
  • 手机
  • 地区广东-深圳市
  • 地址福田区金田路福华路交界处大中华国际交 易广场西区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