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
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以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 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 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强调“过错”在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依据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至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 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此条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属侵权责任赔偿。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去考虑,同时斟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并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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