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拐卖妇女儿童一直都是公安大力打压的犯罪现象,但是这一现象却屡禁不止。2016年5月,广东清远的陈某福不幸被拐,父母和警方多方寻找都无果。
就在大家都束手无策的时候,陈某福的父亲不仅救出了儿子,并最终将三名拐卖者绳之以法。陈父是如何找到儿子的?拐卖儿童该如何判刑?今天冠杰律所就为大家讲述这个“传奇”的被拐案。【深圳法律咨询】
案件回顾
2016年5月27日9时许,李某娣在殴某生的指使下,伙同陈某其到被拐儿童陈某福位于清新区太平镇的家中。两人见陈某福在家无大人看管,便以诱骗的手段拐走了陈某福,并将其带至清新区太和镇某出租屋内抚养。
2017年2月21日许,陈某福的父亲陈周红在清新区城市广场附近逛街时,竟然偶遇李某娣与陈某其带着陈某福在广场上游玩。陈周红一眼认出了自己的儿子,立即从两人手中解救出陈某福,随即报了警。
审判结果
2017年11月10日下午,这个略带戏剧性的被拐案在清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生以拐卖儿童为目的指使他人拐骗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娣、陈国其虽然是以抚养为目的拐骗儿童,没有再次将陈某福“倒卖”给他人,但两人行为已经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因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深圳法律咨询】
冠杰释法
为什么欧某生被判“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1万元的罚款,而李某娣与陈某其却被判处“拐骗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呢?这两项罪名有什么区别?量刑上又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冠杰律所的了解,这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它的主观意图,“拐卖儿童罪”通俗来讲就是把这个孩子拐出来要卖掉,而“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是没有要继续倒卖的意思。本案中李某娣和陈国其将陈某福拐骗后,并没有将其再次“倒卖”的意图和行动,因此被判处“拐骗儿童罪”。
量刑上,“拐卖儿童罪”由于性质恶劣,起刑就是五年,一般情节就是五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至死刑,而“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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