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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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资料:
1、外商投资主体证明:公证文件原件;
2、中方投资者主体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公章证照;
3、拟新设的商业保理公司任职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在前海的优惠政策:
1、2014年8月27日,深圳蛇口地税局召开了前海商业保理公司差额征税政策解读会,至此前海商业保理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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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保理企业)。
第三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港澳提供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商业保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商业保理企业的营运资金为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的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时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二、商业保理公司要求
1、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3、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5、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