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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 发布日期:2018-05-25 15:3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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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合泰企业提供专业合伙企业注册、变更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全程转让、代理香港公司设立或收购、珠海横琴公司设立、珠港澳车牌、商务车牌照代理,资本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转让时间及费用等业务。

咨询热线: 张先生13682401062(同微)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的行为,最终获得企业登记机关许可的过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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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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