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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使用的商标标志

  • 发布日期:2024-11-15 17:4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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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电话:86-0755-86250110
联系人:李小姐
传真:86-0755-86250090
网址:www.consultinggd.com
http://www.amyskydream.cpooo.com
http://blog.sina.com.cn/amyskydream
深圳市睿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

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

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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