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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电话】公司破产之后给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 发布日期:2017-11-29 22:0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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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不同的赔偿标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哪些顺序清偿?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法律咨询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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