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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电话】企业为什么会在劳动纠纷中频频败诉

  • 发布日期:2017-11-24 21: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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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法律咨询: 据广东冠杰律所了解,【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大多数企业都曾面临过劳动纠纷,而且在纠纷中败诉率还高达70%。那么企业为什么会在劳动纠纷中频频败诉呢?下面广东冠杰律所就为大家盘点败诉的十大原因,如果不想长期被劳动纠纷所困扰,企业主或者行政人事最好看一下,争取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企业才能一帆风顺地向前发展。

    一、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主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无需给员工买社保还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因此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实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就能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

有的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合同遗失,或者在员工离职时被员工拿走了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这时,如果员工向企业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企业无法证明与员工签过劳动合同,就会毫无意外地败诉。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

在广东冠杰律所处理过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很多企业其实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但却因为大意没有注意到合同到期了或者知道到期了不以为然,从而导致在员工与企业发生争端时,员工以没有续签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时,企业也只能默默承担这个法律后果。

    四、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虽然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就有权利辞退员工,但前提是必须拿出证据。否则如果员工状告企业违法解除,企业也只能自觉地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广东冠杰律所建议企业最好都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好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 。

    五、规章制度未公示在员工面前

为了有效规范员工的行为,很多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劳动法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如果企业以未公示的规章制度条例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方认可。

    六、规章制度虽公示但未留证据

    有时企业明明已经公示了规章制度,甚至还在企业内部推行了很久,但是由于没有留下公示的证据,一旦员工不承认企业通过合理方式公示了该规章制度,企业同样要面临规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困境。

    七、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企业有明确规定,若员工常常旷工或迟到,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是人工考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者考勤专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最终签字确认。由于这种考勤极易被伪造,所以一旦员工否定考勤的真实性,企业就有可能被裁定为违法解除。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虽然企业可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很多企业在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忽略了“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条件。因此广东冠杰律所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主们,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走合法程序。 


    九、以不合理的理由滥用解除权

    很多企业常常以“不符合企业文化”等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法律却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未送达员工

如果企业决定了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要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送达员工处,因为只有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员工拒收这一文书,企业也要留下送达证据,否则法律的天秤依然不会倾向于企业。 

以上就是广东冠杰律所为大家盘点的企业在劳动纠纷中频频败诉的10大原因,其中不少原因都是因为企业不懂法律和不重视法规造成的,因此广东冠杰律所建议企业主要么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要么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先恶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否则劳动纠纷必将会一直阻碍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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