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由于建筑设计专业性强,如果对方拒绝竣工验收,那么对施工方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先应当审查自己的工程资料等是否完备,证据是否充足,再者最好是能调取业主建设单位拒绝验收的书面证据。【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这样在诉讼中就对贵公司极为有利了,证据不足,冒然起诉,在建筑诉讼中施工方是非常被动的。
竣工验收的义务是业主的,如果已经交付使用,物业已经接受那么实际上对方已经应当给你们支付工程款了。再者,项目是否是政府工程呢?如果是政府资金投资,一般是需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是否做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何?如果没有审计,则看你们合同的约定,需要审计的也需要等待审计结果再提诉讼,当然如果对方拒绝验收导致无法审计的除外。
工程竣工日期对于工程施工方来讲,具有特殊意义,不仅是施工方主要义务完结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标志施工方可以要求业主建设单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律师表示:
确定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2、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3、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4、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当竣工日期;5、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定竣工日期。
但是,在建筑纠纷中,常常存在发包人业主拒不验收接受工程,或者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的情况,导致工程款无法计算起付日期。对此从有利于承包人角度讲,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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