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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电话】起诉离婚的条件是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17-11-08 16:4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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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离婚分为自愿离婚和起诉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有很多人也会采取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的手续如何办理,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今天法律咨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就是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起诉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2、起诉离婚的前提:

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3、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顶呱呱律师的编辑为你们带来的关于起诉离婚的条件,如果还有其他的关于起诉离婚的法律问题,和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抚养权问题,可以详情咨询我们顶呱呱律师的在线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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