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协议所述甲方为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包括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用户注册。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用户注册。
甲方填写的注册信息应当真实、正确、完整,并承担由于注册信息不真实、不正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后果。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缴费须知和填写要求等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保证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由于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
第四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申办“商标数字证书”。双方同意使用商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承认签名的法律效力。持该数字证书和密码在乙方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视为甲方所为。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放数字证书的载体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甲方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商标数字证书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商标数字证书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甲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丢失、泄露或者面临可能丢失、泄露及其他危及数字证书安全的,甲方应当及时自行注销并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重新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第五条商标申请人用户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使用,用户将被自动注销。商标申请人需办理商标网上申请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户注册。
商标申请人用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如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
第六条甲方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以网上申请系统收到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银联反馈信息的,视为该申请未提交。
第七条甲方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当日完成规费缴纳后,不涉及规费变动的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可以修改;涉及规费变动的不可以修改。申请件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可以删除,所缴纳的规费将退至付款人账户。
第八条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统一票据开具对象为申请人,邮寄地址为用户注册地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统一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的地址。
第九条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将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按照规定及协议使用乙方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因甲方未按规定或协议操作造成网上申请文件未被准确、完整接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所有网上申请信息以乙方系统的电子记录为准,乙方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如甲方利用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本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乙方将终止其用户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对用户信息实施保护,如发现有影响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乙方有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申请文件未能被正常接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