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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们成立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看重其“有限责任”这一条: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什么在很多案例中,明明是公司欠税了,法院最后却判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上述公司一定破产清算了。
可是公司在注销之前,不一直是合法存续的主体嘛,公司所欠的税怎么可以随便转移给股东个人呢?
一定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账本。
账本和连带责任有几毛钱关系?
公司破产,欠税未缴,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账本,就无法追查和清算,更无法证明股东没有滥用权力而转移公司财产。
试想,如果你有完整的账本,证明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当而破产的,那么按照“有限责任”的约束力,税务局这个讨债的也不能拿你怎么样;可是如果无法证明,人家就会“合理怀疑”你公、私账不分,把公司故意做破产了,自己却全身而退。
刺破公司面纱,打破股东有限责任
敢这么“信口雌黄”,一定是有依据的:
“刺破公司面纱”又叫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段法律条文有点绕口?
换个容易理解的,大家都知道“一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股东,我自己说的算,很容易就公私不分,所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一般的有限公司,虽然有两个或多个股东,也有可能把收入放在私人账户,把公司做破产,且逃避税责…有的还在几个兄弟公司之间来回倒账,实际案件中,法院就会以“刺破公司面纱”之法,要求股东或关联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这种概率应该很小吧?
随着商事制度的改革,成立公司越来越容易,出问题的也就越来越多:注册资本只需认缴不用实缴,夸大、随便写的大有人在;大量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很多没有准入资格的浑水摸鱼进来了;在深圳,又走全流程网上注册,不查验地址…结果就是很多公司经营不善就被置之不理,实地检查也下落不明…
于是,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以“刺破公司面纱”来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日益增加。
另一方面,股东的“有限责任”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准则,如果随随便便就能打破,谁还敢创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要启用“刺破公司面纱”,需要同时满足:第一,主体上有滥用的股东;第二,客观上有滥用的行为;第三,后果上逃避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税务机关最爱用此招?
你绝对想不到,最常用这个“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竟然是税务机关…
因为偷税漏税的公司不计其数,有些欠税数额之大,却已“破产”为由不了了之…此情此景,我们的税务机关怎么受得了?
那么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刺破公司面纱”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能够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而不能排除的是,税务机关会滥用此权力,在对股东征税而非法人征税的情形里,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为了课税而课税…
股东如何避免连带责任?
想要避免股东最后以连带责任论处,首先要在经营过程中留下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把公司财务和个人财务混为一谈。
首先,对公账户你得有吧!公账、私账分明,每一笔收入、支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发票都存留好。
其次,账本要清晰、准确、详实。以防最后清算时,一问三不知,被法院以“无法清算”而判股东“连带责任”。
最后,按规定注销公司。万一出现了经营风险,不得已要终止经营活动,也要按照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的原则,完结公司的法人义务。
不要逼得税务机关最后使出“刺破公司面纱”这一杀手锏,若真如此,那就不是上个征信黑名单那么简单了,是真的债务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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