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有一个朋友阿花总是闷闷不乐的,于是跑来跟我吐槽。
她是一名前端,去年下半年进了这家公司,当初入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明确标识了每月十五日发工资。但进入公司后似乎没有准时发过工资。领薪水的日子总是比约定的时间晚个两三天,而最近几个月更加的严重了,有时候要到22号23号的样子才能收到发工资的短信,作为一个月光族,每月的十五号是她还信用卡的日子,但是公司总是不能准时发放工资,不能任性的刷卡了,只是因为怕无法按时还款,影响信誉,而迟发工资的原因居然是最近公司的业绩实在是太好了,人事忙着招人,财务忙着给公司各个部门做预算,工资这件小事的优先级就只能往后排排了,我相信我只阿花一个人碰到这样的事情,那么迟发工资真的是一件小事吗?
我们先来普及一下薪酬和工资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认为薪酬就是工资,但其实工资只是薪酬的一部分而已,我们说薪酬是组织对员工的贡献度,包括员工的态度、行为、以及业绩表现等作出的各种回报,主要是由外在薪酬和内在薪酬两部分组成,外在薪酬分为直接经济薪酬和间接经济薪酬,直接经济薪酬包含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利润分享和股权等。间接经济薪酬包括各种保险,比如社保、员工服务、特权、带薪休假、住房补贴等等。
而我们一直在说的内部薪酬,也叫作非经济薪酬,比如优越的办公条件,参与决策的权力,提供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等等,这其实就是在薪酬谈判过程中HR用来引诱你的,除金钱外所有因素,而工资呢是我们薪酬组成中最重要的一环。
在迟发工资这件事上,我们是否有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欢雀网的人事专家给了我详细的解答。
1、单位迟发一天工资,是否属于拖欠。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企业违反这一义务,即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按照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解释,“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规定的付薪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在本文上述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每月15日就是固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严格来讲,每月15日当天24点过后,公司才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上述案例中,该公司迟延一天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也属于“拖欠工资”行为,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就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要承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2、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否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严格从法律规定上来讲,不管是无故拖欠多长时间发工资,即使是一天,劳动者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是严重程度不同而已,并不影响定性。
3、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该法四十七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在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单位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几点各位朋友都要记住啦!这是我们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当然我们也总结了一句话,工资迟发不要怕,法律武器来报价。
不过呢,我们可以从公司及HR的层面再来探讨公司为什么会迟发工资?
在我们传统的薪酬结算模式,光是计算工资表就要一天左右时间,万一计算错误还得延误发工资的时间,而员工的薪酬表做好后,首先需要由人事部主管来审批,大老板通过,财务主管审核才由出纳支付,不仅流程十分复杂而且效率低下。
想一想所有的数据都只能手工录入,表单能力制作不够还真有重复出现错误,最开始我们也说过薪酬其实还有很多潜在的组成部分,各位朋友在遇到工资迟发这件事时可以综合考虑一下薪酬的整体条件,以及对于所属公司发展情况,不要急着使用法律武器哦。
毕竟大部分的HR在现今的工作道路上还是具有很大压力,并不是恶劣想拖欠大家工资,而是在是方法不给力啊。
想想当初就是HR拉我们进这个公司美好的大坑,理解一下或许更有好处。
迟发工资这件小事就聊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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