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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注意事项s代办变更申请
    2019-07-31 15:19  点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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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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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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